@卡友们注意,这些政策全都和你有关!5月8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8日 5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共6章34条,对涉及检验检测的相关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将近年来推行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网上年审等利企便民举措上升为规章予以固化。《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3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一是修改了涉及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相关表述和要求,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到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二是推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数据共享,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统一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实现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三是根据改革要求,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 (二)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监管。一是从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明确管理部门实车核查责任,对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参数配置以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实车核查,确保车辆达到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二是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的退出要求,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道路运输证,切实保障在用车辆的安全性能。 (三)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二是优化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明确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直接备注车辆技术等级。三是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减轻其往返车籍地和运输驻在地办理标注手续的负担。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重型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的通告》,相对于国6a阶段,6b阶段对一氧化碳、非甲烷烃、氮氧化物以及PM细颗粒物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并明确要求车辆应装备符合规定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在全寿命周期内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数据发送。 一、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本通告所称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 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我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满足现有排放标准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三十天内仍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各汽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重型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的要求。 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排放检验时,要查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发送情况。 四、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 5月5日,工信部发布《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变化主要体现在保险杠方面。 编制说明中指出,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现代商用车设计的保险杠系统与标准GB 20182-2006起草时的经典保险杠有明显的不同。目前大部分汽车保险杠不再是传统的刚性保险杠,取而代之的是由蒙皮、吸能装置和防撞梁组成保险杠系统。 另外,由于当时的国情,GB 20182-2006将高度超过1.8m的部件给予豁免,但随着中国近十几年生活和经济的大幅度提高,中国成年男性的平均身高已明显增长。 此外,GB 15084-2013《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已将后视镜修改为了间接视野装置。现有的技术指标已滞后于当前新技术的发展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已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无法满足当前国际上汽车被动安全领域的技术发展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的GB 20182-2006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从而使该标准更加适应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 |